潍坊隆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隆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702执恢483号 申请执行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北宫东街500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潍坊隆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永安路北首西夏庄村委北。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6年6月21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 被执行人:***,女,1963年12月1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 本院在执行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潍坊隆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以(2016)鲁0702民初240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潍坊市潍城区永安路2897号华实小区27号楼101房产一套(房产证号:经济字第××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潍坊市潍城区永安路2897号华实小区27号楼101房产一套(房产证号:经济字第××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