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783民初1155号
原告:山东东宝特管有限公司。驻所地:寿光市羊口临港工业园羊田路以东中新路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556736128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寿光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驻所地:寿光市金光街26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493936623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山东东宝特管有限公司诉被告寿光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原告山东东宝特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