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3执保1050号
申请保全人:寿光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金光西街65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783493936623R。
法定代表人:王晓军,董事长。
被保全人:青州顺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青州路南首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688270243D。
法定代表人:刘超,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寿光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青州顺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青州顺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92782.4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申请人由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青州顺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92782.4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审判员 张健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