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3民初143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寿光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金光西街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493936623R。
法定代表人:王晓军,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63年9月1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州市。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作出(2021)鲁0783民初1436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170339.2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寿光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170339.2元的冻结或者等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荣晋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郝梦星
书 记 员 丁 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