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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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鲁0783执1508号
申请执行人:寿光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怡景商务大厦9楼9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493936623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3年9月1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州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寿光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且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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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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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