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永鑫电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四平永鑫电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确认票据无效纠纷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吉0302民催1号
申请人:四***电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云,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四***电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21年6月25日发出公告,声明票据作废。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编号为20761014,出票日期为2021年4月23日,付款人为四***电力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吉林省远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金额为壹仟元整,付款银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行的银行汇票无效。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75元,由申请人四***电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边立军
审判员    王凤
审判员    邢芳芳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田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