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易拓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四川易拓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中康建设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311民初122号

原告:四川易拓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板仓工业集中区金川路**附****。

法定代表人:幸享能,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四川星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康建设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技术开发区江西省千亿建筑科技产业园****中康中部大楼。

法定代表人:万细林。

原告自贡恒远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韦业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自贡恒远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贡恒远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郑 毅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林 兰

书 记 员  符梦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