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1324民初2504号
原告:兰陵县农业局,住所地:兰陵县会宝路142号。
法定代表人:郭再立,局长。
委托代理人:冀雪涛,山东兰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地星伟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38号银科大厦9层12号。
法定代表人:张述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晓岚,女,北京地星伟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职工,住北京市大兴区。
原告兰陵县农业局诉被告北京地星伟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已经履行完合同,原告于2016年11月8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地星伟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陵县农业局撤回起诉。
诉讼费用13250元(案件受理费16500元,减半收取825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兰陵县农业局负担。
审 判 长 季长春
审 判 员 李 丽
人民陪审员 王 迪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高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