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2801执422号
申请执行人:巴州宏茂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孙茂萍。
被执行人:巴州政华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库尔勒。
法定代表人:范丁太。
申请执行人巴州宏茂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巴州政华果业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纠纷一案,本院(2019)新2801民初4318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执行标的204902.49元,执行费2974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库尔勒市××区内有土地一块,因该案标的较小,不宜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证券、车辆等财产信息,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204902.49元的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 新 宇
审 判 员 傲 力 杰 图
审 判 员 艾尼瓦尔·玉素甫
二 〇 二 〇 年 五 月 二 十 二 日
书 记 员 马 小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