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鲁0181执43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科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省地质工程(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181民初91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江西省地质工程(集团)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山东科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向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依法立案执行后,至2020年1月21日为止,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181民初910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