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81财保946号之一
申请人:***,男,1983年9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委托代理人:李蓬,山东金长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科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章丘市明水经济开发区工业二路中段路东。
法定代表人:徐少田,总经理。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山东科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依法作出(2020)鲁0181财保94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科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2020年12月22日,被申请人山东科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缴纳25万元保证金作为担保,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科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山东科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保全措施应依法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科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万元的冻结和同等价值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王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王红
书记员刘天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