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29执1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智埔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开发区文轩路**麓谷钰园******。
法定代表人:颜跃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疆森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红桥区新华西路****楼**
法定代表人:石建忠,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智埔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森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新疆森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阿克苏市××路、4号楼2602室两套房产。2020年11月27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新29执169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之日起二年内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云 丽
审判员 黄 理
审判员 胡马尔江 ·马金才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达吾拉木江·麦麦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