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埔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智埔建设有限公司与娄底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湘1302民初11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智埔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娄底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智埔建设有限公司诉于2020年3月3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娄底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智埔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娄底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未违反相关法律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湖南智埔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娄底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1元,由原告湖南智埔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杨 鑫
书记员 何丹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