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埔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智埔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巫山县汇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37财保42号
申请人:智埔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学士街道玉莲路32号联东优谷工业园17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72280620H。
法定代表人:颜跃进。
委托代理人:谢函晋,上海段和段(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巫山县汇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巫峡镇石里村一组2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MA5UPPHF9Y。
本院在审理智埔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巫山县汇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即(2021)渝0237民初4199号案件】的过程中,申请人智埔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作出(2021)渝0237执保14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巫山县汇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395339.40元的财产。上述财产中,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现申请人智埔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称,被申请人巫山县汇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了给付义务,双方已无争议。申请人智埔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要求解除上述案件的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智埔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智埔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解除其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即生效。
审 判 员  陈 进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杨 罗
书 记 员  杨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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