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执415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
被执行人:智埔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高新开发区文轩路**麓谷钰园****。
法定代表人:颜跃进。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智埔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审查,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4月16日作出长劳人仲案字(2020)第4073号仲裁裁决书,并于2021年4月25日送达智埔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智埔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书,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受理。本院认为,长劳人仲案字(2020)第4073号仲裁裁决书暂未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暂不能依据长劳人仲案字(2020)第4073号仲裁裁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智埔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劳动,其执行申请依法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如申请执行人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万 彪
审判员 陈文忠
审判员 尧 航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赵云冲
书记员喻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