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万事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万事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商联置业(天津蓟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执4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万事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人民东路南侧(大毛庄南侧)。
法定代表人:周奥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雷强,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佳楠,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商联置业(天津蓟县)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城关镇东一环路2号。
法定代表人:应泽通,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万事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商联置业(天津蓟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6日做出的(2019)津01民初87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4日在本院立案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金额为3064045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车辆、不动产进行了两次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确认。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申请执行人之申请,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石 刚
审 判 员  李 燕
审 判 员  王再兴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法官助理  秦 雯
书 记 员  纪建新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