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万事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三和鑫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天津万事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5民初18320号
申请人:北京三和鑫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西经济开发区乐园大街38号。
法定代表人:王忠学,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细红,北京北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万事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人民东路南侧(大毛庄南侧)。
法定代表人:周奥雷,职务不详。
申请人北京三和鑫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万事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三和鑫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天津万事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进行冻结。申请人北京三和鑫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三和鑫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天津万事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0 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杨 怡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