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万事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市博艾瑞商贸有限公司、天津万事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津0119执597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博艾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双港工业园区内御南创意园24-1。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万事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人民东路南侧(大毛庄南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博艾瑞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万事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博艾瑞商贸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执行人天津万事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宁红波
审判员*兰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恒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