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19执4241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蓟州区学军建材批发经营部,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洇溜镇苏庄子村村西100米处。
经营者:***,男,197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
被执行人:天津万事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人民东路南侧(大**南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蓟州区学军建材批发经营部与被执行人天津万事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7日作出的(2022)津0119民初653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对被执行人天津万事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津0119民初653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次执行申请撤回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刘 兰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陈 恒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