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万事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天津万事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蓟州区出头岭镇政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19民初11199号
原告:***,男,197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蓟州区。
被告:天津万事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蓟州区人民东路南侧。
被告:蓟州区出头岭镇政府。
本院在审理原告起诉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