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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信环诚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与北京鑫源光伏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京0112民初2896号
原告:北京***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玉桥中路82号1层全部。
法定代表人:苏海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天涛,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鑫源光伏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新华南路39号63幢三层M区005号。
法定代表人:李芃。
原告北京***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鑫源光伏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天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三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9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以本金9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自2016年9月5日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和公告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7月25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测绘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通州区x镇x村的测绘服务,合同总价款为9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即全面完整的履行了合同义务,合同约定原告完成工作被告验收合格后,原告先行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在收到发票当日付款,2016年9月5日原告将发票交给被告,被告收到发票后却拒绝付款,推脱至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未答辩。
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7月25日,被告(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测绘合同》,约定第一条测绘范围及要求(包括测区地点、工作量等):采用地方规划部门提供的控制点、坐标系统及高程系统对通州区x镇x村村域范围内约1000亩坑塘进行测绘,提供如下测绘结果:1、提供附有坐标和地形的1:500总平面图,测出测量范围内所有地形、地物及其标高;2、提供地形图测绘(电子版);3、测明坑塘外侧道路的标高。第三条测绘工程费:测绘费项目及预算工程总价款:序号:1、项目名称:北京市通州区x镇x村30MW渔光互补项目,工作量:约1000亩,合计90000元。备注:上述费用包含了甲方获得第一条工作所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不限于人工费、材料费、差旅费、税费。第五条甲、乙双方合作权利和义务甲、乙双方共同合作完成该项目用地面积测量工作,甲方负责协调双方测绘工程款的支付,乙方工作人员服从甲方工作时间的安排及业务支配,保证该项目按时完工并符合甲方要求。第六条付款方式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后,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符合甲方要求报告及图纸,并配合完成相关设计、定界工作之后7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提供合法的总费用数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一次性将费用电汇到乙方指定账户。第七条交工期限乙方自合同签署之日起一周内,向甲方提交符合甲方要求的资料报告。第八条甲方违约责任甲方未按期支付乙方工程费,应按延误天数和当时银行贷款利率,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此外该合同还约定了其他条款。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交了测绘成果,并于2016年9月5日向被告开具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名称:北京鑫源光伏电力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xxx,地址:北京市x区x路x号x幢x层x区x号,开户行及账号:x银行x支行xxx,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工程勘察勘探服务测绘费,价税合计:90000元)。2017年11月8日,原告向被告邮寄送达了催款函和银行账户变更告知函。测绘工程款90000元被告至今未付款。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测绘合同》系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举证质证的权利。本案中原告按照《测绘合同》的约定为被告提供了测绘成果,并于2016年9月5日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应按照《测绘合同》的约定将测绘工程费90000元支付给原告,故对于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9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测绘合同》约定被告未按期支付原告工程费,应按延误天数和当时银行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迟延付款期间的利息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收到的时间,本院按照被告收到催款函和银行账户变更告知函的时间予以计算利息。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鑫源光伏电力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北京***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工程款9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执行清;
二、被告北京鑫源光伏电力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北京***勘测设计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9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7年11月8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执行清;
三、驳回原告北京***勘测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被告北京鑫源光伏电力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执行清。
公告费(以实际票据为准),由被告北京鑫源光伏电力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执行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孙天舒
人民陪审员  董向洁
人民陪审员  马 杰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曹 森
书 记 员  张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