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5民初4457号
原告:北京中地兴业农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金苑路甲15号6幢9层A930室。
法定代表人:苏海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舒森,北京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9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西安市雁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振平,男,196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陕西省神木县。
原告北京中地兴业农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北京中地兴业农林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中地兴业农林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中地兴业农林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桂盼盼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刘丽丽
书记员孙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