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521执保80号
申请人:北京鑫实创意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昌流路**。
法定代表人:周德利
被申请人:山东华信塑胶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阳谷县闫楼镇工业园区/div>
法定代表人:李杰
申请人北京鑫实创意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4日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华信塑胶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6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现被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保函,申请解除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保全。
本院经审查,作出了(2020)鲁1521财保4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被申请人申请解除银行存款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山东华信塑胶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6万元的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学山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孟 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