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521执保251号
申请人:山东华信塑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闫楼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杰
被申请人:山西民生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经济开发区安东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薛振海
被申请人:重庆赛广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嘉化村**。
法定代表人:薛振海
申请人山东华信塑胶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1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现申请人申请解除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作出了(2021)鲁1521财保9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申请人申请解除银行存款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山西民生天然气有限公司、重庆赛广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1万元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学山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孟 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