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信塑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鑫实创意包装机械有限公司、山东华信塑胶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521执保62号
申请人:北京鑫实创意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昌流路**。
法定代表人:周德利
被申请人:山东华信塑胶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阳谷县闫楼镇工业园区/div>
法定代表人:李杰
申请人北京鑫实创意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4日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华信塑胶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6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作出了(2021)鲁1521财保40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华信塑胶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6万元。
申请人应当自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应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学山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孟 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