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21民初902号
原告:日照海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黄海二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7600486134。
法定代表人:王代霞,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蔡全溪,山东名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参与诉讼、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调解、代收法律文书等)。
委托代理人:周韶军,男,197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系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参与诉讼、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调解、代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山东华信塑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阳谷县闫楼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746571184c。
法定代表人:李杰,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学昌,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参与诉讼、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等)。
委托代理人:赵菲,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代收法律文书)。
原告日照海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华信塑胶股份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原告日照海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日照海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照海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53元,由日照海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代贤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翟嫣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