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信塑胶股份有限公司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鑫鹏源智能装备集团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执保238号
申请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住所地:聊城市兴华西路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5766443356。
负责人:孙敏,行长。
被申请人:鑫鹏源智能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凤凰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7741817229。
法定代表人:王胜永,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华信塑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阳谷县闫楼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746571184C。
法定代表人:李杰,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泉林嘉有肥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光明东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67433630649。
法定代表人:郭良进,总经理。
被申请人:聊城水城印象旅游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聊阳路东湖南路北东昌湖南摩天轮南楼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556705428T。
法定代表人:赵锡明,总经理。
被申请人:高庆余,男,1968年12月0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申请人:周凤英,女,196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申请人:高庆保,男,197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申请人:曹景梅,女,197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申请人:聊城市交大科技园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湖南路北聊阳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570486743T。
法定代表人:马庆勇,总经理。
申请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与被申请人鑫鹏源智能装备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华信塑胶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泉林嘉有肥料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君爵投资有限公司、聊城水城印象旅游文化有限公司、聊城市交大科技园实业有限公司、曹景梅、高庆保、高庆余、周凤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于2022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鑫鹏源智能装备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华信塑胶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泉林嘉有肥料有限责任公司、聊城水城印象旅游文化有限公司、聊城市交大科技园实业有限公司、曹景梅、高庆保、高庆余、周凤英名下的30000000元存款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以自身开立的存款账户(账号:8635××××7776)内的资金40000000元为其申请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鑫鹏源智能装备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华信塑胶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泉林嘉有肥料有限责任公司、聊城水城印象旅游文化有限公司、聊城市交大科技园实业有限公司、曹景梅、高庆保、高庆余、周凤英名下的银行存款共计300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王玉霞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樊凤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