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5民初477号之二
原告:聊城市鲁西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高新区长江路111号华建1街区5号商业办公楼1层5-1-6号。
法定代表人:孙爱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洪印,男,197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聊城市鲁西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告:鑫鹏源智能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凤凰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郭汝伦,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山东华信塑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阳谷县闫楼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杰,董事长。
被告:聊城鑫鹏智能装备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凤凰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周建超,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高庆余,男,1968年12月7日出生,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告:***,女,1964年4月5日出生,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原告聊城市鲁西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鑫鹏源智能装备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华信塑胶股份有限公司、聊城鑫鹏智能装备销售有限公司、高庆余、***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聊城市鲁西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聊城市鲁西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聊城市鲁西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5570元,减半收取19278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聊城市鲁西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徐红杰
人民陪审员 潘丽娟
人民陪审员 邵长胜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杜 娟
书 记 员 魏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