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海之运船务工程有限公司

秦皇岛海之运船务工程有限公司与广东仁科海运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302民初9269号
原告:秦皇岛海之运船务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春兰,经理。
被告:广东仁科海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梁朝华,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皇岛海之运船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仁科海运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皇岛海之运船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秦皇岛海之运船务工程有限公司在诉讼中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皇岛海之运船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 伶
人民陪审员  张立敏
人民陪审员  李庆贵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