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12破申13号
申请人(债权人):河北力尔铝模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力尔大道南段西侧。
法定代表人:杨拥彬,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峰,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债务人):江苏盛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郑集镇。
法定代表人:李高金,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河北力尔铝模板科技有限公司以江苏盛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该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江苏盛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共涉及执行案件14件,执行标的额共计约9400余万元,多数案件未执行到位,结案方式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江苏盛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江苏盛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状况及负债情况,本院初步评估江苏盛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资不抵债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江苏盛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河北力尔铝模板科技有限公司对江苏盛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周提海
审 判 员 陈 琪
审 判 员 张 悦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林 博
书 记 员 解 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