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312执1797号
申请执行人徐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铜山区。
法定代表人:骆新超,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盛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高金,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徐州盛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雪梅,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徐州汽配城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
被执行人李侠,女,197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徐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盛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徐州盛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州汽配城有限责任公司、***、李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312民初123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5月23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22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苏0312执1797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可以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孔祥进
审判员 吕书军
审判员 邓 拓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