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03民初6721号
原告:***,男,1980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雨花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诚诚,江苏润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盛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建国西路恒盛广场A座2510号。
法定代表人:李高金,该公司经理。
被告:徐州市美的新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行政服务中心二期东区综合楼D310室。
法定代表人:王楠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顺,江苏敬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江苏盛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徐州市美的新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曹磊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