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盛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基建材有限公司、江苏盛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312执恢364号
申请执行人***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勇,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盛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高金,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盛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312民初76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苏盛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千万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孔祥进
审判员  吕书军
审判员  邓 拓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