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3民申5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会,女,1952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淮安市淮安区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男,1967年5月23日生,汉族,住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男,1984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淮安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江苏盛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郑集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会因与被申请人***、**、江苏盛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1)苏0803民初56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会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九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华 林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张 琰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