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91民初364号
原告:***,男,196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州市鼓楼区丰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盛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建国西路恒盛广场A座25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的时代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路东侧、主横一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盛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时代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2022年9月26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9763元,减半收取19881.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赵 超
书 记 员 王 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