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优泰门业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南省优泰门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5民辖终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吴爱国,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省优泰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黄新武,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省优泰门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2022)陕0502民初105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原审法院案由确定为合同纠纷,但是并未确定具体案由。合同纠纷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专属管辖范围内的特殊类案由事件,故而应适用《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一般管辖之规定,且本案双方明确约定了争议解决方式为“向合同签约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合同签约地为西安市雁塔区,故上诉人认为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结合上述事实,一审法院仅仅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以及被上诉人诉请即认定本案符合专属管辖的特征,适用专属管辖的相关规定,限制了双方的诉讼权益。为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撤销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2022)陕0502民初1050号民事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新能源汽车产业园一期厂房及配套设施项目工程工业提升门专业分包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范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工程地点在渭南市高新区XX路XX段东侧,故临渭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予以驳回,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少锋
审 判 员 李光华
审 判 员 张战武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婉莉
书 记 员 丁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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