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7民初6496号
原告:**,女,198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被告:源**(苏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花桥镇花安路483号智慧广场2号楼919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与源**(苏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
审判员 黄 伟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