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远大水处理有限公司

北京新源国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宜兴市远大水处理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2345号
申请人:宜兴市远大水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和桥镇西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55891278Q。
法定代表人:吴新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群,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北京新源国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文化营村北(临空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66928542B。
法定代表人:张旭兵。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宜兴市远大水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新源国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远大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新源公司的银行存款102.5万元或查封与此等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远大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新源国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2.5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或其他财产权益(含北京新源国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蒋志明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孟钰洁
书 记 员 刘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