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远大水处理有限公司

河北宏润玻璃钢有限公司与宜兴市远大水处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冀1121民初701号
原告:河北宏润玻璃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强县富强北路**。
法定代表人:郑振勇,职务:董事长。
被告:宜兴市远大水处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宜兴市和桥镇西开发区/div>
法定代表人:吴金强,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宏润玻璃钢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兴市远大水处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宏润玻璃钢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宜兴市远大水处理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存款冻结至人民币9057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告宜兴市远大水处理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存款冻结至人民币9057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将原告提供担保用的宋荣英名下的建设银行存单(账号:01×××74)80000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金光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梁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