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远大水处理有限公司

河北宏润玻璃钢有限公司与宜兴市远大水处理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冀1121民初701号之二
原告:河北宏润玻璃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强县富强北路**。
法定代表人:郑振勇,职务:董事长。
被告:宜兴市远大水处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宜兴市和桥镇西开发区/div>
法定代表人:吴金强,职务:董事长。
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作出(2016)冀1121民初701号保全裁定,现原告已申请撤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宜兴市远大水处理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存款90574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原告提供担保用的宋荣英名下的建设银行存单80000元的冻结。
审判员  李金光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梁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