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282执1388号
申请执行人:宜兴市远大水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55891278Q。
法定代表人:吴新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云赟
被执行人:***,男,1970年6月27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宜兴市远大水处理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作出的(2018)苏0282民初12713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宜兴市远大水处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3月6日通过电子送达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合议庭通知书、传票、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到庭申报财产。
2、本院于2019年3月8日、同年6月28日、同年7月25日、同年8月30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于2019年3月7日至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宜兴分中心及宜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和房产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房产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19年3月7日至宜兴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一辆雅阁牌苏B×××××的车辆,但该车下落不明,本院无法查找,除此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5、2019年5月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2019年6月20日,本院前往被执行人户籍地宜兴市和桥镇中巷村夏家塘52号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7、2019年8月30日,本院将上述执行工作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0282民初12713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邢旭东
审判员 魏 涛
审判员 朱叶君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姚凯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