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901民初7138号
原告:***,男,1963年5月3日出生,土地承包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交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科苑纬三路19号21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青岛交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5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进行审理。***于202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青岛交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对青岛交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变更诉讼请求标的额为10,000元,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219元,退还***1,194元。
审 判 员 吕 涛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