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12民初393号
原告:伊金***志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伊金***阿镇电力街25号底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7MAOMYX1N77。
法定代表人:***。
被告:青岛交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青岛建工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科苑纬三路19号2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5720587774。
法定代表人:***。
原告伊金***志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交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伊金***志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伊金***志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臧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