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兵1001民初424号
申请人:北屯市彩灵运输综合服务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9005MABKXEX2XK,住所地新疆北屯市多尔布尔津街425至13号。
经营者:***,女,汉族,1974年09月27日出生,住新疆北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北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岛交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5720587774,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科苑纬三路19号21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北屯市彩灵运输综合服务部于2023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青岛交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存款或者相应价值财产总计468472元。申请人自愿提供购买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申请人青岛交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存款或者相应价值财产总计468472元,冻结存款期限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