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交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特威建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青岛交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兵1001民初425号 申请人:新疆特威建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901MA78LTQ14M,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友好南路142号新疆大公馆E座14层2至140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北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岛交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5720587774,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科苑纬三路19号21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新疆特威建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中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青岛交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下存款或者相应价值的财产共计72298元。申请人自愿提供购买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申请人青岛交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存款或者相应价值的财产共计72298元,冻结存款期限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