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0725民初6077号
原告:青岛交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科苑纬三路19号211室。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德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11月27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
被告:内蒙古旺元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土默特***素齐镇呼包路。
负责人:***。
被告:土默特***林种养殖专业合作社。
负责人:***。
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被告:民保(深圳)安全统筹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南联社区龙城大道31号金地凯旋广场2栋B座138A8。
负责人:**。
原告青岛交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旺元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土默特***林种养殖专业合作社、民保(深圳)安全统筹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原告青岛交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社会及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交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1.72元,减半收取115.86,由原告青岛交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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