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交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交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内蒙古旺元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0725民初6077号 原告:青岛交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科苑纬三路19号211室。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德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11月27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 被告:内蒙古旺元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土默特***素齐镇呼包路。 负责人:***。 被告:土默特***林种养殖专业合作社。 负责人:***。 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被告:民保(深圳)安全统筹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南联社区龙城大道31号金地凯旋广场2栋B座138A8。 负责人:**。 原告青岛交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旺元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土默特***林种养殖专业合作社、民保(深圳)安全统筹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原告青岛交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社会及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交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1.72元,减半收取115.86,由原告青岛交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第1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