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91执411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地震工程研究院,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西路5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0000744850497Y。
法定代表人:刘庆忠,该院院长。
被执行人:宣城市徽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工商行政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798116861X。
法定代表人:谭德全,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安徽省地震工程研究院与宣城市徽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宣城市徽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宣城市徽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91790元(其中技术服务费185000元,违约金等其他费用47214,逾期未付违约金52618元,案件受理费2786元,执行费4172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马静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严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