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91执1771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地震工程研究院,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西路558号,组织机构代码74485049-7。
法定代表人:刘庆忠,院长。
被执行人:滁州万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育新路174号,组织机构代码057033217。
法定代表人:徐大庆,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安徽省地震工程研究院与滁州万联置业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滁州万联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滁州万联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0045元[向申请执行人偿还技术服务费10万元及违约金1万元,赔偿律师费损失4832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计19565元(暂计算至2019年8月1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负担案件执行费1631元、案件受理费3417元、公告费6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董纯涛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王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