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91执1017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地震工程研究院,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西路558号,组织机构代码74485049-7。
法定代表人:刘庆忠,院长。
被执行人:萧县淮海综合医院,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萧县龙城镇岱山口村,组织机构代码06910326-X。
法定代表人:刘云,院长。
本院作出的(2016)皖0191民初452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9年4月22日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萧县淮海综合医院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71129.74元[其中技术服务费110000元,违约金48400元,迟延履行利息3552.74元(以163721元为基数,按照日息万分之一点七五为标准,自2018年12月19日计至2019年4月22日,后期顺延计算),律师费5321元,案件受理费1500元,案件执行费2356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唐峻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马静
书 记 员 严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