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91执2006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地震工程研究院,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西路**,组织机构代码74485049-7。
法定代表人:刘庆忠,院长。
被执行人:宣城市申龙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德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752962704C。
法定代表人:凌宇。
本院在执行地震工程研究院与宣城市申龙置业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宣城市申龙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宣城市申龙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76206元[其中技术服务费200000元,违约金12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7590元(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7日起,按日利率0.0175%的标准暂计算至2020年7月15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律师损失费10272元,负担案件执行费4859元、案件受理费3135元、公告费35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马晋超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晶